《港區國安法》正式通過並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後,駐港解放軍新聞發言人韓鈾中校周三(1日)發表聲明,表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堅決擁護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

 

聲明表示制定實施港區國安法符合所有愛國愛港人士的共同期盼,有利遏制懲處企圖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4類犯罪行為,並展示中方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嚴正立場和堅強意志。駐港解放軍將會堅決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全面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依法履行防務職責,完成好黨和人民賦予的任務,有決心、信心和能力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 職責

第二節 機構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第六條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檔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 職責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路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路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第二節 機構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資訊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第十七條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為:

(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資訊;

(二)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三)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五)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六)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征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 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二十四條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路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動組織,是指實施或者意圖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或者參與或者協助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的組織。

第二十六條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資訊、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援、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二十八條 本節規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採取凍結財產等措施。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第三十條 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違反本法規定,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驅逐出境。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前款規定資格或者職務的喪失,由負責組織、管理有關選舉或者公職任免的機構宣佈。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

第四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

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但該規定不影響就有關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並將其羈押,也不影響該等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式進行。

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佈。

第四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資訊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資訊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負有監督責任。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式應當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

第四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應當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處理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凡律政司長發出前款規定的證書,適用於相關訴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法律條文關於“陪審團”或者“陪審團的裁決”,均應當理解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四十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第四十九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三)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

(四)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第五十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第五十二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加強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工作聯繫和工作協同。

第五十三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資訊共用和行動配合。

第五十四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第五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第五十六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時,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執法、司法機關依法行使相關權力,其為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效力。對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

第五十八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時,犯罪嫌疑人自被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以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後,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時,任何人如果知道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情況,都有如實作證的義務。

第六十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檔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第六十一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辦理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配合辦案的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本法時,本法規定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和“罰金”分別指“監禁”“終身監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罰款”,“拘役”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監禁”“入勞役中心”“入教導所”,“管制”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社會服務令”“入感化院”,“吊銷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取消註冊或者註冊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六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在北京舉行、一連三天的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5次委員長會議,星期二(30日)早上閉幕,會上表決、及以162票全票通過訂立「港區國安法」草案,納入香港《基本法》附近三實施。截至下午五點,具體條文仍未公布。

「港區國安法」有六章共66條,有傳媒引述消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主要針對4項行為,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安,其中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另外,中央需在香港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多名港區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星期二(30日)下午到香港中聯辦開會,全國政協常委唐英年、港區人大代表霍震寰、陳勇、田北辰、立法會議員梁志祥、工程界立法會議員盧偉國等都有出席。

有支持「港區國安法」立法的團體在香港中聯辦門外揮旗,亦有團體在添馬公園、銅鑼灣一帶手持國旗及區旗,支持通過《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 港區國安法通過前夕,美國商務部長羅斯宣布,撤銷對香港的特殊待遇地位,暫停為香港提供優於中國內地的優惠待遇,包括出口許可證豁免,並即日起停止向香港輸出防衛設備,及收緊對香港出口軍民兩用技術限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稱,香港因此受到的影響非常小。

聲明稱,在港區國安法的通過後,美國的技術「有可能轉移到中國內地」,美國拒絕接受這些風險,因此撤銷香港的特殊地位待遇。美國商務部對香港提供的優於中國內地的優惠待遇,包括出口許可證豁免等待遇已被暫停。美國商務部正評估進一步採取行動消除香港特殊經濟待遇。

國務卿蓬佩奧亦發聲明表示,因應北京正邁向通過「港區國安法」,已無法區分美方受管制物品是出口至香港還是中國大陸,即日起停止出口美國防衛設備至香港,未來也將針對美國防衛與雙重用途技術,對香港採取與中國相同的出口限制的措施,聲稱以保護國家安全。

在北京,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說,中國不是嚇大的,美方通過制裁阻撓中方推進港區國安法的圖謀絕不會得逞,針對美方有關錯誤行徑,中方將採取必要反制措施,堅定維護自身國家利益。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30日回應稱,香港因此受到的影響非常小,她並相信國家會採取反制措施,如果需要香港特區政府的話,一定會全面配合。

 

3. 「港區國安法」通過後,「香港眾志」、「香港民族陣綫」等政治團體宣布解散港區所有成員,而幾名有份創立眾志的成員黃之鋒、羅冠聰、周庭及敖卓軒則宣布退出「香港眾志」。

 

4. 多個紀律部隊工會發表聲明,表示全力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及通過《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警司協會、香港警務督察協會、海外督察協會及警察隊員佐級協會發表聯合聲明,指過去一年因反修例風波而起的暴力示威浪潮席捲全港,香港正陷入史無前例的撕裂及動盪,暴徒的政治主張逐步變質成本土恐怖主義,昔日的東方之珠已成為國家安全的明顯缺口。

聲明指,背後肆意鼓動違法行為的煽惑者,正利用香港國家安全方面的漏洞,未有受到法律制裁。部分意見領袖多次出訪,游說外國政府對香港實施制裁,公然散播「香港獨立」的歪論,形容人大常委會適時引入「港區國安法」,能匡正時弊,進一步保障香港的發展前景,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另外,香港海關官員協會、關員工會等發聲明,指法例將有助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能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海關會繼續做好把關工作,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使命及責任。

入境事務主任協會等四個協會,亦指堅決支持立法,會積極配合法例,杜絕一切損害國家安全行為。


《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並表決通過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


港區國安法通過在即,黃之鋒、羅冠聰及周庭等人宣布退出政治團體「香港眾志」。而「香港眾志」宣佈即日起解散及停止一切會務。

 

黃之鋒指出「港區國安法」即將實施,他表示「憂心性命安危」,宣布辭任「香港眾志」秘書長,並退出「香港眾志」,會以個人身份踐行信念。

羅冠聰亦表示,不會輕言放棄,他會以個人名義繼續參與活動。

隨後,「香港眾志」在社交媒體發文宣布解散,但妄稱「化整為零,眾人應以更靈活的方式繼續投入抗爭」。

黃之鋒早前對外媒說,自己將是「港區國安法」的「首要目標」。

 

原文連結:觀察者網

 


中印邊境流血衝突引發緊張局勢,印度國內民族主義情緒高漲,繼掀起抵制「中國製造」潮後,印度開始對中國的應用程式下手,宣布全面禁用微信、抖音(TikTok)等59個手機應用程式,指這些應用程式涉及威脅印度的國家安全及主權。另外,印度德里已有數千間酒店旅館,停收中國住客。

 

印度電子和資訊技術部29日晚發公告,宣佈禁止59款來自中國的應用程式,包括短視頻應用TikTok、微信、微博、百度地圖、UC流覽器等。部門聲稱,有投訴反映,一些應用存在以未經授權的方式「竊取和秘密傳輸」使用者資料,到印度以外的伺服器。

印方稱此舉是為捍衛「印度的完整性」。印度電子和資訊技術部聲稱,根據該國《資訊技術法》第69A條及相關法律條規,決定禁用59款應用程式,認這些應用程式從事的活動損害印度的主權,與印度的完整性、國防、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關應用都將被禁用。

 

印度電子和資訊技術部官方公告,封殺中國的59款APP名單。

 

該部門宣稱,從各管道收到的投訴顯示,有關應用程式存在資料安全和隱私方面的隱憂,其中包括在Android與IOS設備上,以未經授權的方式「竊取和秘密傳輸」使用者資料到印度以外的伺服器上。

中印邊境衝突5月開始升溫時,印度有公司曾推出名為「移除中國Apps」(Remove China Apps)的手機應用程式,在Google Play Store累積下載逾500萬次,其後遭下架。

 

另外,印度德里酒店餐飲業東主協會(DHROA)表示,業界因中印衝突對中國深感不滿,協會内3,000間酒店旅館拒絕接待來自中國的旅客。

中國為印度最大交易夥伴,印度去年從中國進口手機等數碼產品、能源、機械設備等,涉及約700億美元。


港區國安法通過在即,美國商務部長羅斯宣布,撤銷對香港的特殊待遇地位,暫停為香港提供優於中國內地的優惠待遇,包括出口許可證豁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稱,香港因此受到的影響非常小。

 

聲明稱,在港區國安法的通過後,美國的技術「有可能轉移到中國內地」,美國拒絕接受這些風險,因此撤銷香港的特殊地位待遇。美國商務部對香港提供的優於中國內地的優惠待遇,包括出口許可證豁免等待遇已被暫停。美國商務部正評估進一步採取行動消除香港特殊經濟待遇。

國務卿蓬佩奧亦發聲明表示,因應北京正邁向通過「港區國安法」,美方即日起停止出口美國防衛設備至香港,未來也將針對美國防衛與雙重用途技術,對香港採取與中國相同的出口限制的措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30日回應稱,香港因此受到的影響非常小,她並相信國家會採取反制措施,如果需要香港特區政府的話,一定會全面配合。

https://youtu.be/_DjATHEvjv4

林鄭月娥解釋, 「香港有一群人時常乞求外國政府、特別是美國政府干預香港事務、制裁香港」,特區政府很久以前就對美國的制裁行動作出評估,但評估的結論是香港對相關產品用量不多,措施雖帶來些許不便,但很多產品有其他替代品,在其他國家也能進口到,且香港製造業已非常少,大部分設於內地。至於對香港打造創科中心有什麼影響,林鄭月娥表示現在暫時難以評估,但相信影響不會很大。

林鄭月娥並強調,任何制裁行動都不會嚇怕政府,也已有心理準備,有需要時相信國家也會採取反制措施。由中央提出的反制措施,需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配合的,港府一定會全力配合。


1.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周日(28日)起一連三天在北京召開。央視報道,同日早上舉行的分組會議有審議「港區國安法」草案。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周日(28日)向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作關於「港區國安法」草案修改意見的匯報,並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提出草案建議表決稿。委員長會議決定將草案建議表決稿,提交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報道指出,委員長會議周日(28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由人大委員長栗戰書主持,出席會議的包括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秘書長楊振武等。

 

2.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早前宣布對涉港前任及現任官員,對他們及其家人實施簽證限制後,中方決定採取反制措施。外交部表示會對涉及香港問題上表現惡劣的美方人員,實施簽證限制。

發言人趙立堅表示,香港國家安全立法問題純屬中國內政,任何外國無權干涉。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決心堅定不移,反對任何外部勢力干涉香港事務的決心堅定不移。美方通過所謂制裁,阻撓中方推進香港國家安全立法的圖謀絕不會得逞。

趙立堅說,針對美方有關錯誤行徑,中方決定,對在涉港問題上表現惡劣的美方人員實施簽證限制。

 

3. 關愛基金推出針對俗稱「N無人士」的非公屋、 非綜援低收入住戶一次過生活津貼項目,星期四(7月2日)至11月30日,分階段接受申請,最快兩個月後發放津貼。

申請人可以到社署地區福利辦事處、各區民政事務署民政諮詢中心,或在關愛基金網頁下載申請表,當局會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者。

 

4. 7月1日是香港回歸23周年,灣仔金紫荊廣場將舉行升旗儀式。

 

5. 北歐多國發現大氣中的輻射量上升,荷蘭衛生機構表示分析數據後,相信輻射來自俄羅斯西部。俄羅斯否認,稱西北部兩座核電廠運作正常。

芬蘭、挪威及瑞典的核安全監管機構表示,上周偵測到大氣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含量高於正常水平。荷蘭衛生機構稱,分析顯示有關輻射物質來自俄羅斯西部的方向,可能是有核電廠燃料元件受損。

俄羅斯國營核電營運公司Rosenergoatom表示,其兩座位於西北部的核電廠運作正常,沒有收到任何泄漏報告,兩核電廠周圍的輻射水平自6月來沒有改變。

 

6. 法國巴黎一名婦人死於腦炎,科學家在其體內發現一種新型病毒,相信傳播方式可能是透過蚊蟲叮咬。不過科學家認為,該病毒沒有理由會演變成新冠肺炎的疫情,亦與新冠肺炎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