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菲律賓籍、正準備接受變性手術成為女性的跨性別在囚人士,在香港販毒被捕後,自2014年起服刑,她不滿被香港警方及懲教署當成男性看待,包括被男執法人員裸體搜身、獲安排到男性囚室、又延遲接受荷爾蒙療程六星期,認為違反人權法、殘疾歧視等法例,提出司法覆核。香港高等法院8月3日(星期五)裁定她部分勝訴,又建議當局加入為變性人搜身的指引。
法官:執法人員有酌情權 保障囚犯基本人權及私隱
根據《警察通例》和《監獄守則》,為被羈留人士搜身時,要由與被羈留人士相同性別的執法人員進行。法官區慶祥認為,有關規則只屬一般性規則,執法人員有酌情權決定如何恰當處理,保障囚犯基本人權、尊嚴及私隱。
法官:懲教署署長失職
至於延誤治療方面,法官認為署方延誤入稟人接受荷爾蒙療程做法不合理。23歲的申請人,自12歲起接受賀爾蒙療程, 一旦停止接受治療,身體可能會出現不能逆轉的傷害,出現男性特徵,如男性體毛、皮膚粗、長出喉核和聲音變沉,香港懲教署在羈留初期,應盡快安排她見相關醫生,以便得到相關治療,卻要她與其他囚犯一樣輪候排期見醫生,是不合理延誤,又認為懲教署署長失職。
香港懲教署指尊重判決。入稟人透過律師回應指,與法律團隊研究判詞後,會考慮下一步行動。
申請人入稟時認為香港警方和懲教署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人權法》,及質疑《警察通例》和《監獄守則》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