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8月3日宣布,取消11項行政許可,當中包括「台港澳人士在內地就業許可」。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內地2005年發布《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單位需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規定境外(包括港澳台)人士在中國工作,實行就業許可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聘用境外(包括港澳台)人士在內地工作,均要辦理就業證等相關手續。
按國務院最新規定,取消相關審批後,內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後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包括在台港澳人員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失業登記、勞動權益保護等方面,並盡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十九大報告提出「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和「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台灣同胞福祉」等要求。
4月28日,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發佈《關於調整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宣佈將從5月1日起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政策,其中港澳台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政策出現值得注意的變化。
東莞公積金新政明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這意味著,港澳台同胞在東莞申請住房公積金,同等享受貸款權利方面的限制得到進一步開放。東莞是我國港澳台人員相對較多的城市之一。同時,該政策也與當前中央政府高度重視的粵港澳大灣區規劃建設有直接聯繫。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解讀說,過去國家和東莞層面的相關公積金政策覆蓋面不包括港澳台人員,但該市包括港澳台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分佈較廣,長期在此生活工作的港澳台人員不在少數,事實上也有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需要。
進一步看,過去,東莞面向港澳台人員的公積金政策包括:一)是不作為強制繳存擴面對象,但允許根據個人意願繳存。二)是除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享有同等提取政策待遇外,港澳台人員離職可按「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定居」辦理提取。三)是港澳台人員不可以申請貸款,但繳存滿6個月且當前正常繳存的,其繳存基數可納入家庭收入計算供收比。
早前,廣東省發佈的相關檔中也明確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出台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表示,對照文件規定,東莞原來的相關政策除不能申請貸款之外,其餘做法已得到執行,此次取消對港澳台人員申請貸款的限制,體現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家文件要求,實現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貸款權利。
(編輯:王爾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