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涉及虐待動物、毒狗、貓狗的交通意外漸多,事件廣泛引起公眾關注動物權益,港府建議修改法例,規定車輛撞到包括貓狗等動物時,司機必須報警。

駕車撞死或撞傷馬、牛、驢、騾、綿羊、豬和山羊等7種動物,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條例》,司機必須停車和報警,沒報警的話,最高可判罰款 15,000 元和監禁六個月,但撞到貓或狗,就未有相關規定。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19日早上出席立法會特別財委會時,指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將貓、狗包含在車輛撞到動物的條件之內。

政府將於下月在立法會事務委員會報告有關《道路交通條例》工作及諮詢意見,隨即會修訂《道路交通條例》,建議動物包括貓狗,倘涉及交通意外受傷時,涉事車輛司機必須報警處理。

陳肇始又在會上指,政府正檢視動物福利相關法例,包括研究照顧動物人士「需謹慎照顧其動物責任」的概念。

另外,漁護署資料指去年人道毀滅逾1,400隻狗、300多隻貓和800多隻其他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