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港新增14新冠病毒確診個案, 其中9宗是本地個案, 5宗是境外輸入. 在本地個案當中, 包括一名居住在慈雲山一間安老院舍的85歲女院友. 另外, 2名男患者曾到過有確診個案的坪石邨粥店, 另一人是的士司機及一名醫管局員工. 當中有5宗個人感染源頭不明。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 對本港再次出現新冠病毒本地感染個案都感到擔心, 反映本地仍有傳播風險, 政府下午召開督導委員會會議, 全面檢視本港疫情最新情況及病毒檢測能力, 及考慮應否在現階段再放寬防疫措施。

林鄭月娥出席行政會議前說, 新建於竹篙灣的檢疫中心, 應在月內落成啟用, 期望當局可按早前公布的時間表, 在月內交還火炭駿洋邨予房屋署供準居民入住, 但當局仍要全面評估。

 

2.《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已刊憲生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星期二(7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港區國安法》並不嚴苛,只會令香港回復穩定,保障大多數人合法享有的自由權益。對於有海外傳媒認為《港區國安法》象徵香港的末日、失去前途,林鄭月娥認為難以立足。

 

3. 2018年大埔公路造成19死60傷的巴士車禍,涉事的九巴車長承認誤殺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等,共38項罪名,被判監禁14年,及終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牌照。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形容案件是本港其中一宗最嚴重的巴士車禍,結果屬災難性。法官又指,被告當時的行為,似乎是因遭乘客指罵而報復,直斥被告不應受此影響其駕駛態度。

案情指,被告於2014年加入九巴,案發時為兼職車長。於2018年2月10日約下午6時,被告到沙田馬場的巴士站,準備駕駛872線,前往大埔。被告登上司機位時,部分乘客指罵被告遲到。被告其後三次在前方沒有車輛的情況下,急速煞車及高速駕駛,再被乘客責罵。

被告繼續高速前行,途經涉事位置時,高速入彎落斜,巴士失去平衡並撞向街燈及路牌,衝上行人路後向左翻側,多名乘客當場死亡。

 

4.《港區國安法》實施,Facebook、WhatsApp、Google、Telegram及Twitter相繼表示,將暫時停止處理香港政府及警方索取用戶資料的要求。蘋果公司指正評估港區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推出一星期,抖音海外版-「TikTok」確認將退出香港市場,外電指,TikTok 將在數日內撤出香港的蘋果及Google應用程序商店。

5.中國駐英大使劉曉明批評,英國對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計劃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持有人,提供成為英國公民的新途徑,是嚴重干涉中國內政。

英國外相藍韜文否認干涉中國內政,認為是關乎信任的問題。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進行首次會議,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根據《國安法》第43條,制定警務處維護國安執法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刊憲後生效。當中包括緊急情況下毋須手令搜查處所、截取通訊申請由向法官申請改為經行政長官申請、可禁受查者離港、充公涉罪財產、警可勒令網絡平台及服務商移除涉國安訊息等。

《實施細則》詳情如下:

1. 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
有關細則參照多條現行法例中有關特殊情況下容許緊急搜查的條文,包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等。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2.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
參照現行《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限制受調查人離境的條文,細則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有關安排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亦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會因應上述的披露而進行的任何調查的資料。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或指明可變現財產作為押記以擔保向政府繳付款項的命令,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令在訂定期間内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4. 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
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但若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有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第三方的權利的風險存在,則可為合理辯解。

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有關人員亦可在指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此細則參考了現有《社團條例》(第151章),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

6.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標準,方可作出授權。根據《國安法》第43條,國安委對警務處採取規定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而根據實行細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上述的監督責任。此外,保安局局長亦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為警務人員如何作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提供運作原則及指引,規定警務處人員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須予遵守。有關《運作原則及指引》會與《實施細則》同時刊憲。

7.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有關條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

為確保上述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亦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舉例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6個月。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6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至於其他的各項,有關的罪行及免責辯護(如有訂明)與所參考的現有法律條文大致相同。在合適的情況下提供辯解條文,可以為無法遵從要求的人提供合適的辯解理由。上述的實施細則符合《國安法》及《基本法》的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港府發言人指出,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國安法》時,所行使《國安法》第43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國安法》第43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為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1.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 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 涉嫌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 被控煽惑、 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 案件星期一(6日)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其中, 黃之鋒及林朗彥就分別否認三項及兩項控罪, 周庭則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煽惑他人集結罪兩項控罪。

案件押後至8月5日,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及定罪判刑

 

2. 德國外交部更新旅遊警示, 呼籲在香港的德國國民注意言論, 避免觸犯港區國安法。

德國外交部指, 港區國安法對分裂, 顛覆, 恐怖主義和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的定義含糊不清, 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並適用於外國人, 不排除德國國民也會受影響, 提醒在香港的德國國民要額外小心, 討論政治議題時可能會有的後果, 即使在社交媒體發表意見時也要注意, 並要不時留意香港最新情況和新聞, 避免大規模示威和群眾聚集

 

3.本港新增兩宗新冠病毒本地初步確診個案, 其中一名男子是5日確診59歲男患者的粥麵店同事, 於廣華醫院留醫。

 

4. 日本九州南部暴雨成災, 增至27人死亡, 有15人心肺功能停止, 11人失蹤, 由於不少地方嚴重水浸, 也再有山泥傾瀉的風險, 影響救援工作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星期一(7月6日)舉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亦有列席。《國安法》第14條明確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國安委按《國安法》第15條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國安委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並將列席國安委會議。國務院早前已決定任命駱惠寧出任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入境事務處處長區嘉宏、海關關長鄧以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陳國基亦同時兼任國安委秘書長。

根據《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的職責為,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堅定不移 落實《港區國安法》

香港政務司司長 張建宗

特區政府歡迎《港區國安法》的落實。這次立法是完善香港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制度上重要的歷史里程碑。國安法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市民合法享有權利和自由,為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打下牢固基礎。國安法令香港從政治陰霾中走出來,令經歷多番折騰的香港重回正軌,重現曙光。

中央在國家層面進行《港區國安法》立法,為解決國家安全問題,以及香港社會早日回復穩定作出必要和及時的決定。

守護「一國兩制」不受損

「一國兩制」是保持香港長期穩定的最佳制度安排,既體現實現祖國統一、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又充分考慮香港的歷史和現實,體現高度的靈活性。

中央對「一國兩制」方針堅定不移,但社會須準確把握「一國」和「兩制」的關係。「一國」是根、是本,若領土完整受損,國家安全受威脅,「兩制」的根基亦會嚴重動搖。反之,若國家安全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空間愈大。

守護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受損

《港區國安法》只約束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針對的是極少數違法犯罪的人,不會影響香港市民合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對於遵守法紀、愛好和平的市民或新聞工作者來說,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只要不觸犯法律定義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就毋須擔心。

《港區國安法》亦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要強調,這不會影響市民正當行使言論自由,包括批評施政或官員等。

守護司法獨立不受影響

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特區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港區國安法》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包括律政司的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此外,《港區國安法》充分體現法治原則,包括:

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均假定無罪。

一事不再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被審判或懲罰。

保障公平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不具追溯力:《港區國安法》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

特區政府會竭盡所能、履職盡責,負起實施《港區國安法》的主要責任。特區政府已根據《港區國安法》成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區國安委),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我作為港區國安委成員之一,定當竭盡所能做好工作,全力配合。

公務員隊伍作為特區政府的骨幹,應當在不同崗位各司其職,全面配合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堅定不移地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施政。

我明白社會對立法有不同的意見,亦有市民未必完全清楚理解。特區政府一定會竭力做好公眾教育、解說及推廣工作,讓市民正確了解《港區國安法》的宗旨及內容,以釋除疑慮,釐清事實,澄清謠言。

下周二(7日),政府主要官員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詳細解說《港區國安法》的內容,並解答提問。《港區國安法》公布之後,一些西方政客繼續藉詞針對國家和香港,揚言要採取所謂「制裁」行動,擺明車馬干涉中國內政及香港內部事務。但與此同時,有五十多個國家近日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44屆會議上發表聯合聲明,歡迎中國通過《港區國安法》,並敦促有關國家立即停止利用涉港問題干涉中國內政。未來一星期,我會分別與所有外國駐港總領事及外國商會會面,向他們講解《港區國安法》,確保他們對法例有正確的認識及了解。

至於有示威人士在7月1日罔顧警方發出的反對通知書,進行非法集結,並作出暴力違法行為,甚至嚴重傷害警務人員身體,實在令人髮指。另外,有參與違法和暴力活動的人藏有和揮舞寫上「香港獨立」字句的旗幟和印刷品,叫喊「香港獨立」等口號。有關人士涉嫌煽動或教唆他人分裂國家,違反《港區國安法》,公然挑戰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底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在現時是有「港獨」、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社會大眾不應以身試法。特區政府會全力支持警隊根據《港區國安法》和特區現行法律嚴正執法,恢復社會秩序和安寧。

在現時全球政經形勢複雜多變的環境下,正確教育下一代國家觀、歷史觀、民族情懷,以及正確價值觀的工作至為重要。香港是法治社會,我們亦要加強培養市民具有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素質。與此同時,加強國家安全教育,增強市民尤其青年人對國家安全的意識,有利凝聚社會維護國家安全的力量。

《港區國安法》守護香港的未來。只要大家放下分歧,互相包融,尊重法治,我相信香港的前景更為廣闊,再創光輝前路。


中國共產黨入黨誓詞鮮明要求「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鬥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習近平總書記也多次在講話中強調「對黨忠誠」,大千視界HK摘錄習近平總書記部分重要論述,從學者觀點以飨讀者。
中國共產黨入黨誓詞鮮明要求「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鬥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習近平總書記也多次在講話中強調「對黨忠誠」,大千視界HK摘錄習近平總書記部分重要論述,從學者觀點以飨讀者。
中國共產黨入黨誓詞鮮明要求「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鬥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習近平總書記也多次在講話中強調「對黨忠誠」,大千視界HK摘錄習近平總書記部分重要論述,從學者觀點以飨讀者。
中國共產黨入黨誓詞鮮明要求「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鬥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習近平總書記也多次在講話中強調「對黨忠誠」,大千視界HK摘錄習近平總書記部分重要論述,從學者觀點以飨讀者。
中國共產黨入黨誓詞鮮明要求「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鬥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習近平總書記也多次在講話中強調「對黨忠誠」,大千視界HK摘錄習近平總書記部分重要論述,從學者觀點以飨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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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港區維護國安法》生效後,官媒新華社報道,根據港區國安法規定,國務院任命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鄭雁雄出任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署長,李江舟、 孫青野出任公署副署長。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發聲明,表示歡迎國務院作出有關港區維護國安的人員任命。特區政府將與港區國安委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安公署通力合作,各司其職,竭盡所能執行《港區國安法》,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中央在香港特區設立的國安公署,職責為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並按《港區國安法》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2. 港府宣布根據《港區國安法》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任命劉賜蕙為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擔任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

 

港區國安委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香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入境事務處處長區嘉宏、海關關長鄧以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陳國基會同時兼任港區國安委秘書長。

港府亦宣布,香港特區律政司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設立的專門檢控科正式成立。首批檢控官已獲港區國安委同意任命;至於檢控科的負責人,會稍後作任命。

另外,行政長官徵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後,從現任裁判官中指定六名裁判官為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名單未有公布。

港區國安委將於稍後召開首次會議。

根據《港區國安法》,由特區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港區國安委,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港區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港區國安委履行職責的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將列席港區國安委會議。

 

3. 七月一日一批市民在港島銅鑼灣及灣仔一帶違法聚集,期間演變成警民衝突,10人被指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拘捕,其中一名疑在灣仔柯布連道駕駛電單車時撞傷警員的男子,他被控以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是《港區國安法》生效以來首宗被落案檢控的案件。

案件星期五(3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意外後多處骨折,仍在東區醫院留醫,缺席聆訊,案件押後至6日或被告出院後再訊。

另外,涉在七一刺傷警員、當晚在飛機上被截獲的24歲男子,警方落案控以意圖傷人罪,星期五(3日)下午提堂,申請保釋被拒。

 

 

4. 香港特區政府2日晚深夜發聲明,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嚴正譴責任何挑戰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有關口號有問題,但只叫口號未必會違反國安法,認為表徵可查下去,了解意圖及行動,包括有否安排組織及實際行動。

 

5. 《港區國安法》生效,繼美國眾議院後,參議院亦通過所謂《香港自治法案》,容許對參與實施「港區國安法」的官員實施制裁,正等候總統特朗普簽署成為法律。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美國國會參衆兩院分別通過所謂《香港自治法案》,認為此舉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粗暴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内政。

聲明指,中國政府治理香港的法律依據是《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宣示的對港方針政策,均已納入《基本法》,得到全面有效實施,不存在中方違反國際義務的問題。

聲明亦指,強烈敦促美國國會及一些政客,立即停止干涉包括香港事務在内的中國内政,如果美方一意孤行,中方必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堅決回應。

美國兩院通過的所謂《香港自治法案》,要求對參與制定「港區國安法」的中國官員實施制裁,懲罰與他們有業務往來的銀行,要求制裁在實質上有份參與中方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作承諾責任的人士或單位。

 

6. 《港區國安法》生效,引起國際社會關注。日本放送協會(NHK)(3日)報道,日本執政自民黨正草擬決議案譴責,並將要求日本政府停止邀請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以國賓身分訪日。


港府宣布根據《港區國安法》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新華社報道,根據港區國安法規定,國務院任命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鄭雁雄出任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署長,李江舟、 孫青野出任公署副署長。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則任命劉賜蕙女士為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擔任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

 

港區國安委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香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入境事務處處長區嘉宏、海關關長鄧以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陳國基會同時兼任港區國安委秘書長。

 

新任香港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在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監誓下宣誓就任。

 

港府亦宣布,香港特區律政司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設立的專門檢控科正式成立。首批檢控官已獲港區國安委同意任命;至於檢控科的負責人,會稍後作任命。

行政長官徵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後,從現任裁判官中指定六名裁判官為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林鄭月娥發聲明,表示歡迎國務院作出有關港區維護國安的人員任命。特區政府將與港區國安委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安公署通力合作,各司其職,竭盡所能執行《港區國安法》,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港區國安委將於稍後召開首次會議。

 

根據《港區國安法》,由特區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港區國安委,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港區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港區國安委履行職責的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將列席港區國安委會議。

至於中央在香港特區設立的國安公署,職責為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並按《港區國安法》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1.國務院任命特首辦主任陳國基為港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長。

 

新華社報道,國務院是根據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提名作出任命。61歲的陳國基,曾任入境處處長,2017年特首換屆後出任特首辦主任,被外界認為是林鄭月娥政府的「大內總管」。

根據《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而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和制訂政策等。

另外,國務院亦分別任命區嘉宏為入境事務處處長。

 

2.因應香港實施《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多個國家都關注事件。繼英國打算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持有人,提供成為英國公民的所謂新途徑後,澳洲總理莫理遜表示,正積極考慮向香港人提供所謂庇護。

澳洲總理莫里森說,香港的情況令人擔憂,澳洲準備加強對港人的支持,政府正非常積極地考慮他在幾星期前提出的建議,提供(跟英國)類似的機會,很快會交由內閣考慮。

英國外相藍韜文承認,如果中方阻止BNO持有人到英國,英方可以做的事有限。

日本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說,極度關注香港發生的事,強調日本與香港的緊密業務聯繫,是基於香港的一國兩制。

南韓外長康京和亦表示,正密切關注法例實施後的動向,重申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並繼續維護穩定與發展,是至關重要。

在北京,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批評,英方無視中方嚴正立場,執意改變政策,為有關人員在英國居留及入籍提供路徑,嚴重違背自身承諾,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中方表示強烈譴責並保留作出進一步反應的權利,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英方承擔。

趙立堅重申,香港事務是中國內政,任何外國無權干涉,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

外相藍韜文早前公布,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即BNO持有人入境英國後的逗留期,會由現時半年延長至五年,之後申請定居,獲批後再住滿一年,便可以申請英國公民身分。

 

3. 英國傳媒報道,英國外交部傳召中國駐英大使劉曉明,就港區國安法表達關注。駐英大使館發聲明,稱劉曉明向英方強調,《中英聯合聲明》沒賦予英方干涉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力,批評英方粗暴干涉中國內政,違反聯合國憲章和中英建交聯合公報,中方表示堅決反對。

 

 

 

4. 七月一日港島區多處有人違法聚集,香港警方拘捕約370人,當中10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包括6男4女。警方指,當中有3人曾經展示或揮動涉及港獨的旗幟,有4人是藏有涉嫌違反法例的物品。

另外,警方七一當晚深夜以涉嫌傷人罪,在機場拘捕一名男子,懷疑他與銅鑼灣有人用利器刺傷警員案件有關。


國務院任命特首辦主任陳國基為港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長。

新華社報道,國務院是根據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提名作出任命。61歲的陳國基曾任入境處處長,2017年特首換屆後出任特首辦主任,被外界認為是林鄭月娥政府的「大內總管」。

 

根據《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而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和制訂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