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的智慧

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朱敏健

 

“Nihil de nobis, sine nobis”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我們的事,我們要參與。」)

我想借用上述在無障礙運動及經常被權益倡議者所使用的口號,以說明我的看法。多元代表性不再只關乎政治正確,而是防止政策失誤所必須做的,這可避免因忽略個別群體造成錯失而要付出高昂代價,甚或鬧出笑話。不單如此,不同數據及例子也證實多元思維文化可以提高生產力、創意和業績,而多元思維正正源自多元代表的意見交流。

政府決策影響廣泛而深遠,政治、外交、社會、經濟等無一不及。良政善治之始,在於聽取多方意見,尤其是代表不同受影響群體的聲音;要開闢廣言納諫之路,就必須讓不同持份者群體的代表有更多參與制定政策的渠道和機會。

香港的非華裔人士佔總人口接近8%,其中一半是外籍家庭傭工。一直以來,少數族裔社群相對低調,不常引起大眾關注。然而,隨着少數族裔人口不斷增加,在港出生和接受教育的少數族裔青年人口比例更明顯上升,他們已不再抱持「事不關己」的避秦心態,而是把香港視以為家,希望積極參與,為香港的發展出一分力。另一方面,轉變中的少數族裔人口結構,也為香港帶來一個極具潛能但尚待發掘的人力資源寶庫。族群中不乏能幹、自信、勇於發聲的成員,他們絕對可以在本港不同領域,包括管治方面,作出寶貴貢獻。

智庫兼慈善團體小彬紀念基金會,每年均會編製一份Diversity List,並把這份匯集少數族裔人才的名單推薦予政府轄下​不同的諮詢組織,以提高少數族裔參與決策的比例。這些少數族裔人才固然可就其所屬族群的事宜給予寶貴意見,但若只限於此,則甚為不智。首先,他們絕對有心有力,不囿於種族之局限,為所屬族群以外的事務出力。再者,若把他們限制在主流社群所設定的種族定型框架下,只在針對少數族裔的政策上才讓他們參與,則白白浪費了他們的多元文化背景可以為整個社會所創造的無限可能。

提高少數族裔代表性的訴求並非只限於政府和公共領域,多元共融文化亦日漸被視為維護僱員福祉及提升業務成果不可或缺的元素。跨國企業爭相以此定立指標,致力實施多元政策及常規。此舉並非門面功夫,或旨在取悅少數族裔,而是基於對多元共融的信念,明白到接納多元聲音和思維所帶來的裨益。

傳播及宣傳媒體是另一個有意識或潛移默化地推動多元共融的重要領域。我經常強調,必須致力提升公眾對弱勢或小眾群體的了解和接納,讓大家知道來自不同族裔和年齡層、擁有不同才能和社經背景的群體,都是構建香港多元人才優勢的重要一員,共同為香港作出貢獻。為此,政府和商界應努力在推出的廣告、宣傳片和廣播節目內包含共融元素,反映社會的多元特質。我們發現,男性和女性在社會的參與程度已漸見平等,但在達致平等的種族多元代表性方面,道路依然漫長。訪港旅客若走進港鐵站,看見車站內的廣告板,可能會有香港是單一文化的社會的印象,與政府推廣「亞洲國際都會」形象有所落差。

每一年的5月21日是世界文化多樣性促進對話和發展日。聯合國表示,「彌合不同文化間的差距,對於和平、穩定與發展不僅至關重要,而且是當務之急。」這世界日的目的正正是「加深我們對文化多樣性價值的理解。」香港地理位置獨特,一直擔當國際樞紐的角色。我們必須認識香港先天優勢所帶來的多元背景,並善加利用。

展望未來路向,我們必須更加認同多元的重要、融入多元觀點,並強化此多元優勢。


完善選舉制度促進均衡政治參與及廣泛代表性

香港律政司司長 鄭若驊

 

(香港)立法會在星期四(5月27日)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 (綜合修訂)條例草案》,這次修例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和修改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而提出,目的是確保落實「愛國者治港」和保障社會整體利益,有效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構建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

要完善一個地方的選舉制度,必然會先考慮當地的歷史背景、社會上的多元文化、政治思維,當然不能缺少當地的政制發展歷史和現狀及實際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時,已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有一些海外政客又聲稱修例違背《基本法》所列明的普選目標,但其實《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普選的目標依然保持不變。

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三月三十日公布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後,我及律政司的同事已經與不同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團體和個別人士會面,向他們講解完善選舉制度的安排。進行本地立法時,政府將相關的政策與主體條例和附屬法例歸納一起,方便向議員講解,也讓他們更易掌握內容,了解政策如何具體落實。

選舉委員會現時獲賦予兩項新職能:(一)產生四十名立法會議員;(二)負責提名立法會候選人。這兩項職能都是選舉制度中的重要元素,通過選舉委員會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讓它更具廣泛的代表性。因此選舉委員會無疑就似是一艘船的壓艙物,確保社會整體利益受保障,讓「一國兩制」得以全面貫徹落實。

至於新設立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和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本地相關法律的規定,充分體現「愛國者治港」的原則。

完善選舉制度後,過去在立法會出現的亂象應該不會再發生,反中亂港勢力和企圖勾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違法分子不會再輕易透過選舉進入政治體制,議會將可以回復正常運作,讓有志服務社會的人可以客觀理性地參與政策討論,向政府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

最後,我必須向參與這項立法工作的律政司的同事致以衷心謝意,他們不辭勞苦,全面配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處理相關的本地立法工作。為確保即將進行的三場選舉可以如期進行,律政司會繼續與其他政府部門緊密合作,做好籌備工作。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由穩健監管開始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許正宇

 

在去年底的香港金融科技周開幕日,我公布了財庫局會就監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VASPs))的發牌制度諮詢市場。諮詢期過後,我們仔細考慮了收集到的意見,剛於本周公布了諮詢總結(www.fstb.gov.hk/fsb/tc/publication/consult/consult_amlo.html)。虛擬資產近年的急速變化令不少人瞠目結舌,除了價格在短時間內大幅波動,國際市場上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ies)如雨後春筍般推出,亦有創作者以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形式將數碼藝術的著作擁有權出售。有人認為虛擬資產只是空中樓閣、曇花一現,亦有人認為其有潛力發展成一種可持續的資產類別。沒有「水晶球」的我暫時下不了定論,須留待市場實踐來作出判斷。從制定政策的角度出發,最重要是平衡監管及發展的需要,既保護投資者利益及防範洗錢和恐怖分子籌集資金(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AML/CTF))等風險,同時為金融創新和虛擬資產市場在香港的進一步發展預留空間及靈活性。我們這次建議的發牌制度正好體現了這一套監管哲學,諮詢過程中收集得來的大部分意見亦對此表示支持。

防範風險 有序運作

很多虛擬資產以區塊鏈(Blockchain)為核心技術,有去中心化及匿名交易的特性,成為洗錢和恐怖分子籌集資金工具的風險也因此較高。這次建議的發牌制度是參照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就監管虛擬資產訂立的最新國際標準,要求在香港運作的VASPs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並遵守目前適用於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行業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有關AML/CTF的各項要求,包括客戶盡職審查及紀錄保存等。同時,因應虛擬資產的獨特性和風險,制度亦訂下有關財政資源、知識及經驗、業務健全性、風險管理、客戶資產分離管理等監管要求,確保獲發牌的VASPs具備穩健經營的先決條件,以保障投資者利益。這充分顯示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捍衞金融制度穩健的決心,並為持續加強打擊洗錢和反恐融資制度所作出的努力。

有意見認為持牌VASPs除了服務專業投資者外,亦應該獲准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考慮到虛擬資產背後技術的複雜性、所涉及的風險及價格波動性有別於傳統金融產品,我們認為至少在發牌制度推出初期,VASPs應該只獲准服務專業投資者。事實上,加密貨幣價格最近大幅波動,其中因素之一似乎與早前美國GameStop等股票炒賣活動相似,受社交媒體及網上貼文等投機行為影響。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出發,在現階段限制獲發牌的VASPs只可服務專業投資者,將可為市場有序運作及健康發展創造條件。

需要指出的是,加密貨幣的名字與其本質和功能其實並不相稱。它既不是任何國家和地區的法定貨幣(legal tender/fiat currency),在港亦不普遍被接受為交易及支付媒介,投資者必須對此有正確認知。此外,這次建議的發牌制度亦不包括數碼形式的法定貨幣,例如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

留有空間 推動發展

虛擬資產的市場情況日新月異,其監管制度亦須要「摸着石頭過河」,留有一定空間回應未來需要。考慮到虛擬資產的定義日後亦可能有所改變,這次建議的法律框架將提供一定靈活性,由證監會指定構成虛擬資產的特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則可普遍地或針對特定情況,決定任何數碼形式價值(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應否被界定為虛擬資產。

在這次諮詢過程中有意見認為,除了容許香港本地成立公司申請VASP牌照外,亦應拓寬涵蓋範疇吸引海外公司來港,讓它們在香港的監管制度下開展虛擬資產業務。我們認同這意見,也看到香港以穩健金融監管優勢拓展市場的機遇,因此將修改建議,容許已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海外成立公司申請VASP牌照。

總結:穩健監管開啓未來可能性

我衷心感謝在這次諮詢過程中提交意見的市場及公眾人士,亦很高興我們的建議獲得廣泛支持。這次有關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建議修訂,除了涵蓋VASPs發牌制度外,亦包括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及其他雜項技術修訂。以今次諮詢總結為基礎,我們正準備相關修訂條例草案,擬於下個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


種族共融在於彼此尊重和去除偏見

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朱敏健

 

提到種族主義,人人急於劃清界線。若被冠以種族主義者之名,必趕忙澄清,大聲呼冤。

但從歷史中不斷重覆的種族壓迫,以致最近在西方社會發起的Black Lives Matter和Stop Asian Hate運動中所見,並非出現暴力行為才算是種族主義冒起,遠在暴力出現前,具種族主義意味的觀念其實早已在社會中滋長,並透過冒犯的語言和偏執的定型在日常生活中蔓延。

這些針對種族的冒犯與偏見在香港社會中絕不罕見,若得不到充分關注,便很大機會成為種族主義的養份,令社會墮入種族分歧的危機中。

作為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主席,不同族群都會就有關種族議題的爭論向我作出反映,傳媒亦會訪問我的意見。在此,我希望引用一些近日觀察和接觸到的處境,總結一下我對處理種族問題的一些建議。

彼此尊重

數月前,一齣電影的中文譯名採用了一個對印度人具貶義的字眼,引起本地南亞社群強烈不滿,擔心一般市民會仿傚使用該字眼稱呼他們。幸製作人尊重社群的感受,最終在公映前放棄使用該字眼,算是臨崖勒馬,皆大歡喜。

這充分反映彼此尊重往往是解決矛盾的靈丹妙藥,在平機會的日常工作中,調停是處理投訴的重要一環,成功與否的關鍵正是雙方放低成見和尊重彼此立場。從這些經驗中可見,若日常生活中遇到種族文化相關的困擾,不妨坦誠和理性地提出,只要堅守「尊重差異、收窄分歧」的態度,總會找到解決矛盾的方法。

去除偏見

一直以來,不少種族爭議源自社會上對種族的職業或身份定型,如南亞裔男性往往被視為地盤工人或外賣送餐員,黑膚色的多被當作免遣返聲請人士,菲律賓和印尼裔女性一概被認定是外傭。

無疑他們在有關職業和群體中佔一定比例,但當大眾尤其是服務提供者抱著這些假設與該等族裔人士相處或接待他們時,便會有意或無意地根據所假設的作出反應,而有關職業或身份又往往被界定為較低階層;在雙重偏見下,該等族裔人士經常反映獲得較差的待遇。首先,族群中不屬於有關職業或身份的人固然會感到不滿,就算是職業或身份相符的人也理應感到冒犯,大家都有正當職業,都是社會一員,為何要受歧視?

平機會接觸過不少同類例子,如基於種族假設非華裔人士中文程度低,一刀切不考慮招聘非華裔員工;或基於某種族背景假設其生活模式和習慣而一概拒絕租賃居所予該族裔人士;以及基於外傭身份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限制等。這些行為都是不能容忍的,亦有可能違反《種族歧視條例》。

要消除日常生活中的種族定型與偏見,我們必須從源頭作審視,識別既有的負面定型與偏見,時刻提醒自己不要受這些具破壞性的觀念影響你的判決與決定。這是僱主和服務提供者應有的責任,也是人人應做的。

合理便利

疫情對廣大市民帶來極大挑戰,對於面對語言障礙的少數族裔人士和離鄉別井來港打工的外傭尤甚。我時常跟他們接觸,實在佩服他們面對重重障礙的韌力,刻苦程度絕不遜於他人。試想,若欠缺他們在各行業緊守崗位,沒有家傭作出額外的照顧和清潔,整個社會的抗疫路一定會艱難得多。

疫情變得急,抗疫也要快,否則失卻時機,徒勞無功。正因為此,配套和指引難免趕不上,趕到了可能又要改。就以針對外傭的措施為例,假日安排、檢疫措施、檢測要求等紛紛成為輿論焦點,不少僱主擔心外傭假日外出後染疫,也希望透過為外傭檢測甚或接種疫苗確保不受感染;外傭則擔憂在家渡週日變相失卻休息機會,畢竟不少僱主家居空間有限,家人亦可能繼續給予工作指示。亦有外傭表示因只能在假日獲准作檢測感無奈,也憂慮接種疫苗後若在工作天出現身體不良反應無法休息調理。

另一方面,僱主在疫情下也面對很大壓力,孩子在家需要照顧的時間長了,保持清潔衛生的工作量大了,工作和經濟壓力也可能隨就業環境轉差而增加了。雖然各有苦處和憂慮,但以我所見,大部份僱主和外傭其實一直共同分擔這些壓力。一些值得參考的合理便利措施包括稍為騰出家居空間讓外傭可在不受干擾下於假日在家休息;容許外傭在平日作檢測;為接種疫苗的外傭預留因身體不良反應所需的病假等。

若各不相就,則紛爭不休,畢竟外傭也是受僱人士,與一般受僱者的心態無大差異,亦享有一般受僱者應有的權利。

障礙、偏見、誤解不會彈指間消失,而是要透過不斷推廣和教育中逐步糾正。我希望不同持份者積極分享處理偏見和合理便利的做法,讓更多人仿傚。同時,當自己或身邊人遇到種族歧視或騷擾時,請勇於發聲,作出投訴,平機會一定會持平處理,以求取回公道。

要遠離種族主義,大家應放下偏見,同心協力。


美國展開對中國地緣政治對抗,但中國崛起勢不可擋。團結卓爾論壇邀請外交家、新加坡國立大學亞洲研究院傑出院士馬凱碩教授(Prof. Kishore Mahbubani)分享其真知灼見。馬凱碩教授指,中美必須建立新戰略平衡,否則亞洲將蒙受重大損失,又呼籲亞洲各國必須就此清楚發聲。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iOvKA_M5yI


建築署好媽媽

香港發展局局長 黃偉綸

今天(5月9日)是母親節,首先祝各位母親節快樂!今年母親節與往年一樣,大家都要在疫情下渡過,希望大家保重身體,繼續做好防疫。今次,我特別邀請建築署一位在職媽咪,談談她平日的工作,也分享在疫情下照顧一對龍鳯胎的忙碌生活。

建築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劉佩玲,主要的工作是把創新科技和新的建築技術引進工程項目。
劉佩玲身旁的冷凝設施採用了建築信息模擬(BIM)技術及「機電裝備合成法」(MiMEP)建造。

引入創新科技及新建築技術

劉佩玲1997年加入政府,擔任見習屋宇裝備工程師,現於建築署當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其中主要的工作,是把創新科技和新的建築技術引進工程項目,例如她參與興建的西九龍政府合署,就採用了多項創新的建築方法,包括以建築信息模擬(BIM)技術,讓建造團隊在虛擬環境中進行設計和建造工作,提升工程效率;應用「機電裝備合成法」(MiMEP),以空調設備為例,把冷凝設施分為多個模塊,先在工廠預製,然後運往工地接駁,既提升生產力和工地安全,亦大大縮短在工地安裝的時間,由三個月減至一個半月。

香港建築署在西九龍政府合署採用多項可持續發展的建築技術,包括圖中的薄膜太陽能發電系統,即使在陰天的情況下也能發電,為大廈提供清潔能源。

應用可持續發展及智能建築設計

另外,劉佩玲說,西九龍政府合署項目亦採用了多項可持續發展的建築技術,例如安裝太陽光照明裝置,以及特別設計的薄膜太陽能發電系統,即使在陰天的情況下也能發電,為大廈提供清潔能源,顯示建築署在採用環保及智能建築設計方面的決心。

劉佩玲(右五)印象最深刻的工作,是去年參與檢疫營舍的設計和施工。
竹篙灣第三期檢疫營舍去年年底竣工。

 

短時間內完成多個檢疫營舍

在政府工作廿多年,劉佩玲印象最深刻的,可算是去年參與檢疫設施的設計與施工。她說,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建築署要在短時間內興建多個臨時檢疫營舍,當中最大的挑戰是施工期短,要與時間競賽。她與同事、其他部門同事、顧問、承建商等並肩作戰,一起工作至深夜,下班後,亦繼續與團隊溝通,解決各項問題,監測工程進度。她說,工程期間雖然辛苦,但感受到不論哪個崗位,大家上下一心,有着共同為香港抗疫的精神,非常可貴,故很榮幸能參與這個項目。

龍鳳胎媽媽不易做

劉佩玲除了是一位能幹的工程師,也是一對龍鳳胎的母親。她笑言,想起懷孕初期知道是龍鳳胎時,既驚又喜,其後這對寶貝較預產期早了六星期出生,令她又擔心起來,「當時只希望他們能健康成長!」如今二人已長得比媽媽高。

 

劉佩玲有一對龍鳳胎。姐姐喜歡大自然和動物,弟弟喜歡機械的事物。
劉佩玲的一對龍鳳胎,姐姐喜歡大自然和動物,弟弟喜歡機械的事物。
劉佩玲的一對龍鳳胎,姐姐喜歡大自然和動物,弟弟喜歡機械的事物。

 

在疫情下,她一對已步入初中階段的龍鳳胎亦要在家中上網學習。當他們遇到功課難題時,下班回家的劉佩玲要立即化身「老師」,她笑稱就像打兩份工,可謂忙過不停。由於工作時間一向較長,劉佩玲也擔心會否忽略孩子的需要,因此以往每逢假期,她都選擇與家人到外地旅遊,希望24小時與孩子相處。現在因應疫情不能外遊,所以會多到郊外踏單車、遠足等。

子女按喜好選擇活動和學校

劉佩玲説,由於兩姐弟性格截然不同,一個喜歡機械的事物,另一個喜愛大自然和動物,為了讓他們快樂成長,揀選課外活動和學校時,也讓他們按自己的喜好選擇。對子女的期望,她自言不是「催谷型」,最重要是他們健康成長,充滿正能量,能夠迎難而上,做正直的人及回饋社會。

由於平日工作繁忙,劉佩玲以往每逢假期,都選擇與家人到外地旅遊,希望24小時與孩子相處。
由於平日工作繁忙,劉佩玲以往每逢假期,都選擇與家人到外地旅遊,希望24小時與孩子相處。
因應疫情,劉佩玲和家人會多到郊外踏單車、遠足等。由於子女在家上網學習,她放工後更要化身「老師」。
因應疫情,劉佩玲和家人會多到郊外踏單車、遠足等。由於子女在家上網學習,她放工後更要化身「老師」。
劉佩玲希望子女充滿正能量,能夠迎難而上,做正直的人及回饋社會。

 

分享過劉佩玲的故事,我希望市民更加了解部門同事的工作。為應對抗疫工作的需要,政府要在短時間內增建檢疫營舍,發展局工務部門,如劉佩玲和許多同事,付出了時間和精神,同時亦要扛起照顧家庭的責任,我希望藉着母親節,向各位表達謝意和關懷。


投入新資源 開拓新市場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許正宇

 

 

在今年的預算案中,香港財政司司長公布了四大金融業市場資助計劃,分別涵蓋綠色和可持續金融、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全名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全名Open-ended fund company)及保險相連證券(ILS,全名Insurance-linked securities)。我們這次投入相當多資源,總預算超過5.7億港元,涉及資本市場的不同範疇,讓香港更好地把握全球及內地市場的新趨勢,推動金融業進一步發展。各監管機構將陸續公布計劃詳情,我希望就此闡述四項資助計劃的政策思路和目標。

1. 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

以綠色經濟推動疫後復蘇已經成為全球焦點,綠色投融資活動更趨活躍。全球綠色債券市場的發行金額在2020年再次創下新高至約2,900億美元,過去5年年均複合增長率達38%。佔比最高的市場為歐洲、其次為亞太區及北美(Sustainable Debt Global State of the Market 2020, Climate Bonds Initiative)。我們國家已經訂下「30、60」的明確減排目標,即在2030年將碳排放總量封頂,並在2060年達至碳中和(carbon neutral)。按國家氣候戰略中心測算,到2060年國家新增氣候領域投資需求將達約139萬億元人民幣,年均資金需求及缺口在3.5萬億元及1.6萬億元人民幣以上,需要通過綠色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來滿足及填補。香港方面,行政長官亦已訂下在2050年前達至碳中和的目標,故此政府計劃於未來五年因應市場情況,發行合共約1,755億港元等值的綠色債券,為更多綠色項目進行融資,以改善環境和推動低碳經濟發展。

 

 

為了鞏固香港作為綠色和可持續金融樞紐的地位,迎接國際、國家及本地市場的機遇,我們有必要繼續吸引更多海內外機構來港進行綠色和可持續投融資及認證,提升市場深度和廣度。因此,預算案提出整合先前推出的兩項計劃「債券資助先導計劃」和「綠色債券資助計劃」,成為「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並除綠色債券外新加入綠色貸款元素,在未來三年資助合資格債券發行人和借款人的發債支出及外部評審服務。首次在香港發行綠色和可持續債券的發行人,如發行金額達15億港元或以上,合資格申請可獲上限為250萬港元的資助。外部評審費用方面,綠色和可持續債券發行人及貸款借款人,如使用認可外部評審機構的評審服務及發行金額達兩億港元或以上,合資格申請則可獲上限為80萬港元的資助。

2.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資助計劃

大家對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這產品應該不感陌生。香港首個REIT於2005年上市,目前已有10個REIT於香港市場上供投資者選擇,總市值約2,440億港元。去年以來這個市場迎來了不少新發展,在產品方面,有首個投資於亞太區內30隻不同REIT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上市,最近亦有以往未見的倉儲物流資產在港以REIT形式招股及準備上市。監管方面,證監會於去年12月修訂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為REIT在進行投資時提供更大靈活性,例如將借款限額由資產總值的45%提高至50%。此外,積金局亦已於去年5月擴大強積金投資在REIT的比例及市場數目,投資於香港、英國、美國及澳洲上市的REIT總額不再受限於強積金基金資產10%的上限。目前已有超過230個強積金成分基金投資於REIT,涉及資產約40億港元。

香港REIT的最大特色是須把基金絕大部分收入(即不少於其除稅後淨收入90%)分派,為持有人提供較穩定的投資回報。另一方面,發展REIT將有助香港把握內地商業房地產乃至「新經濟」(如創科或物流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嶄新機遇。因此,預算案宣布將資助未來三年得到香港證監會認可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合資格REIT,涉及因REIT上市而須支付予本地專業服務提供者(例如律師、核數師及物業估值師等)的合資格費用七成,上限為每個基金 800萬港元。

3.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資助計劃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制度在2018年7月設立,與一般公司有所不同,OFC可靈活發行和註銷股份,供投資者認購和贖回基金。可用OFC形式成立的基金類型繁多(如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家族辦公室、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等)。截至今年4月底,已有13間OFC在港成立。

為豐富本港基金市場的多樣性,預算案宣布推出計劃,資助未來三年於香港設立或遷册來港的OFC。資助就設立或遷移OFC而須支付予本地專業服務提供者(例如律師、會計師及基金行政管理人等)的合資格費用七成,上限為每間OFC 100萬港元。

4. 保險相連證券(ILS)資助先導計劃

《十四五規劃綱要》確立了香港金融市場在國家整體發展中的定位,其中一個重點是提升我們作為風險管理中心的功能。就此,我們已經在今年3月實施新的規管制度,允許在港成立專為發行保險相連證券(ILS)的特定目的公司。ILS是一種風險管理工具,讓保險或再保險公司將其承保的風險(如地震或其他天災)通過證券化集資轉移至資本市場,而巨災債券則為一種較常見的ILS。ILS一方面可以提升保險業的承保能力,降低保障成本;另一方面亦為機構投資者帶來與經濟週期不關連的另類投資產品,以達分散風險之效。隨着氣候變化和日益都市化令巨災事件愈趨頻繁,全球ILS的發行持續增長,總額由2016年的71億美元(38次發行)增至2020年的164億美元(80次發行),目前主要發行地區為百慕達(發行次數佔比82.5%)、新加坡(7.5%)及開曼群島(5%)等。

 

 

配合全球通過金融手段應對氣候變化的新機遇,作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措施之一,中央政府已於2019年11月公布支持內地保險公司在香港發行巨災債券。為協助香港市場把握ILS帶來的商機,預算案宣布推出先導計劃,資助未來兩年在港發行ILS的保險企業或機構的前期費用(如付予法律顧問、風險建模師及核數師等的費用),視乎證券的年期,每次發行的資助上限為1,200萬港元或600萬港元。合資格ILS的發行額須不少於2.5億港元(或等值外幣),發行商須聘用香港服務供應商,有關開支不得少於所有前期費用的20%。


私募發展 再下一城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許正宇

 

 

香港立法會剛在周三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標誌香港在發展成為私募基金樞紐的進程中再下一城。如早前闡述,政府在這方面有「三步曲」策略,第一步是去年八月引入的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在短短八個月內已吸引超過二百個基金註冊,足證香港金融基因和新制度的吸引力。這次通過的《條例草案》為第二步,將為合資格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即與投資表現掛鈎的積效分成,提供利得稅及薪俸稅寬免。我們亦已計劃了第三步,考慮推出制度及措施,吸引更多已在海外成立的基金「搬遷」到香港落戶。

龐大市場機遇

按一份近期行業研究報告統計,亞洲私募及創投基金已募集但未投放的資本(行業內稱為Dry Powder)創下新高,達4,700億美元,佔全球25%並超過了歐洲的份額(19%)。同時,最近一隻專注於亞太區投資的私募基金完成了達150億美元的融資,創下了同類型基金的新紀錄。種種數據預示,亞洲私募及創投基金的投融資活動將會愈趨活躍。要吸引有限合夥人投放資本,基金管理人需要持續拓展業務,尋找合適的投資機會,亦需要落實註冊及營運新基金的「大本營」。以資產管理規模計算,香港目前已經是亞洲區內第二大私募基金市場(管理1,730億美元),僅次於內地。這次通過的條例為合資格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免,提升香港作為私募基金註冊及營運基地的吸引力,讓我們可以捕捉亞洲私募及創投基金龐大的市場機遇。

帶來「槓桿效應」

私募及創投基金在香港的蓬勃發展更可以帶來一連串的「槓桿效應」,既推動金融市場發展,亦創造經濟及社會效益。

壯大金融業上游產業鏈 : 眾所周知香港的首次公開招股(IPO)市場活躍,過去12年中有7年排名全球第一,去年融資達4,001億港元,排名全球第二,金額比2019年上升27%。事實上,能夠進行IPO的公司大多已經進入業務較成熟的階段,有市場能夠理解的商業模式,屬金融產業鏈下游的部分。而投資於初創企業的私募及創投基金則屬於上游,在企業發展初期引入資本、人才和專業知識,協助它們成長至可獨立上市或售予其他投資者。進一步拓展私募及創投基金市場有助香港全面發展整條金融產業價值鏈,同時培育更多未來IPO生力軍。

帶動專業服務發展 : 更多私募基金落戶香港,除了為基金業(如資產管理、投資及諮詢服務)創造商機外,亦會帶動對相關專業服務(如法律顧問、稅務顧問、財務顧問、審計、公司秘書和註冊服務等)的需求。為確保合資格基金管理公司在港進行實質活動以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國際稅務標準,我們將要求每家合資格基金管理公司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可自2020年4月1日起),在香港僱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僱員(最少2名),並在香港承付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的營運開支(最少200萬港元)。

推動創科及新興產業 : 早在疫情發生前,亞洲私募基金就已經大力投資於互聯網及科技行業,相關交易金額連續五年在各行業中錄得最高增長。實體及面對面的經濟活動因疫情受阻,但同時為線上平台及業務帶來了龐大增長空間,吸引私募基金投放更多資本。按一份最近的行業研究報告指出,最受基金管理人青睞的業務包括電子商務、網上學習、數碼醫療、訂票及預約服務、網上娛樂、電子支付和金融科技等。吸引更多專注於互聯網及科技產業投資的私募基金落戶香港,將可推動我們的創科及新興產業發展,同時為本地初創企業帶來更多的潛在投資者,引入資金壯大業務。

總結: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業增長新引擎

香港的資產及財富管理業一向是個「聚寶盤」,管理資產規模達29萬億港元,約我們GDP的10倍。以「三步曲」策略強化香港的整體配套,將進一步擴大我們已有接近600家公司的私募基金生態圈,為資產及財富管理業注入增長新動力,同時讓香港更好地發揮在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下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功能定位,通過私募資本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及發展。


莫將種族標籤為病毒源頭

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朱敏健

自新冠肺炎疫情開始以來,在港少數族裔社群已多次成為評論甚至排斥的對象,這些針對他們的抨擊,絕大部份都是出於偏見或受到誤導。就我所接觸的居港少數族裔人士所見,他們一直與華人社群共同抗疫,遵守防疫措施。

新變種病毒流入本港,全城關注。當中涉及感染個案來自疫情較重的南亞和東南亞地區,這又再度勾起我的憂慮,擔心有關報道會引發另一輪針對相關種族群體的惡意言論。

當然,傳媒報道疫情和確診個案時,提及感染人士的種族、年齡、職業、居住地區、行蹤等實屬正常,但亦必須客觀謹慎,避免以偏概全。在當下疫情仍然未能遏止的情況下,我們勢必將不停反覆面對相同情況,因此報道疫情時必須顧及可能造成的影響。

慶幸的是目前不少媒體皆以理性謹慎的手法處理這些報道,但仍有個別報道以頭版標題形式把感染人士的種族,聯繫上一些有違抗疫原則的行為和社區傳播危機。鑑於之前類似報道手法帶來整個群體遭受攻擊和歧視,因此我們期望有更多負責任的媒體,以審慎態度報道這類個案。其中一個值得參考的例子是以「來自某疫區/國家」的到港或在港人士去形容同類確診者,而非直述其種族,這做法可有效把「高危」的重點正確地放置在地區上,而非族群,對避免標籤某種族人士,尤其是本地少數族裔社群,相信會有一定效用。

為求報道全面,有時候或需披露感染人士的種族及原居地,這一點完全可以理解。然而,我們須考慮有關資訊是否與報道相關,以及包含有關資訊與否對報道完整性有何影響。更重要的是,媒體必須在有關資訊與報道的關連,以及可能對所牽涉群體及整體社會的影響之間,權衡兩者輕重。若在標題指明某族裔人士危害公眾健康,必定會引起公眾對該族裔的敵視,無論是有意或無意。這並不表示在報道中提及有關資訊不可接受,重點是撰稿時必須謹慎、理性和負責任,不應純為吸引讀者而忽略文章對社會的影響。

在目前疫情持續不滅下,人心虛怯。當不少人傾向尋找代罪羔羊時,傳媒的責任便更為重要。過往我們看到出現疫情爆發後,若干群體隨即遭到責難,引發公開歧視的行為。例如,外籍家庭傭工遭解僱、少數族裔建築工人被禁止進入建築工地,南亞裔外賣速遞員被拒送餐等。再加上一撮人在社交媒體煽風點火,不難激起對少數族裔人士的仇恨言論。

大部分歧視思想和行為,均源自固有的偏見和定型觀念,錯誤資訊、缺乏接觸和認識不足等都是偏見的源頭。偏頗的單一事件或新聞若反覆出現,最終會使人確信偏見便是「事實」,令整個群組或群體無故受牽連。這些以偏概全及定型觀念不只傷害目標群組,還會波及整個社會,歐美地區的種族緊張關係便足以證明這一點。社交媒體的廣泛使用為一批煽動仇恨者提供機會以匿名身份散播仇恨,正因為此,傳統媒體更須以正確手法報道,保持不偏不倚。

我們需要各方支持協力抗疫,火上加油之舉只有百害而無一利,無助控制疫情。相信大家都明白,病毒對所有人「一視同仁」,無論你是哪一個國家、有甚麼信仰,說哪一種語言,或是甚麼膚色,同樣可能受到感染。

我促請所有傳媒從業員,報道疫情提及種族時小心謹慎。文字擁有強大力量;而力量強大,亦即使用者責任重大。請善用文字的力量。


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權利時須遵從的法律原則

香港律政司司長 鄭若驊

 

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被視為基本權利的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同時,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下,這些權利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可以受到限制,這對於尊重他人的權利和維護公共秩序是不可或缺。

過去曾經發生有示威者非法佔領政府處所的情況,阻礙政府運作。這於不久前在2019年6月和7月的示威中也出現過。初時的和平示威幾度急轉直下演變成暴力衝突,期間亦有示威者作出違法行為。政府為確保訪客或職員的安全以及辦公室的正常運作,有必要對獲批准在政府場地舉行的公眾集會和遊行活動採取管制措施。

其中一項管制措施要求在政府總部東翼前地進行的公眾活動事前必須申請許可。就這項措施的合憲性而提出的法律訴訟(張德榮 訴 行政署署長 [2020] HKCA 124)已經完結,上訴法庭在判決中維持了這套許可機制的合憲性,並裁定做法沒有侵犯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基本權利。

上訴法庭在裁決中闡明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則,對行使自由的權利時釐定了適當的限制,可歸納為以下四點:

(一)政府對其產業擁有專有權:政府作為產業的擁有者,有權管理場地並採取措施,確保場地的運用符合正確的目的和功能。政府有責任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有人妨礙場地的正常運作。法庭亦指出,形容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為「公民廣場」是一個不恰當的說法,亦不應因為這個錯誤的象徵意義,而誤解東翼前地的主要功能是用作舉行示威的地點。

(二)政府有責任注意政府處所職員的安全和福祉:政府有責任確保場地進行的活動不會損害其正常和有效的運營,以及影響訪客和職員的安全。

(三)政府需要在維護公眾秩序、公共安全、辦公室有序運作,以及在協調公眾表達意見之間取得平衡:政府需要在考慮個案的具體事實和現實情況之間取得平衡。

(四)達至平衡的相關因素:

(i) 公眾集會和遊行的性質,以及對場地被正常使用時所造成的破壞程度。

(ii) 是否有其他選擇和同樣有效的手段,方式和形式行使言論自由和示威自由。由於示威人士沒有權任意使用土地以行使其言論自由和示威自由,這會是一個相關的因素。

上訴法庭已重申,儘管政府有義務協調在其場地或附近的公眾表達意見,但政府亦必須確保這不會損害正常和有效的運作以及公共安全,包括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大家亦必須注意終審法院在郭榮鏗及其他人 訴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另一人[2020] HKCFA 42及梁國雄 訴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2020] HKCFA 42的判辭指出:「權利和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合法限制,從其措辭可以明顯看出,《人權法案》第十七條規定的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不是絕對的,但可受到法律限制,為了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對他人權利和自由保護的利益。」大家在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時,需緊記以上的重要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