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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提交的《國歌條例草案》1月23日會在立法會首讀,將公開侮辱及貶損國歌列為刑事罪行,最高可罰監禁3年及罰款5萬港元。草案又列出九個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等宣誓儀式、由特區政府舉辦重大的體育賽事等。至於國歌法的檢控時限,訂為香港警務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後一年內,或事發後兩年之內,較一般條例的半年長。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星期三(9日)表示,立法主要目的是確立國歌地位,令市民尊重國歌,強調條例不會影響市民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