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滔海     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內地《刑法》第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至於劣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分析這個法律條文,生產、銷售劣藥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犯罪。與行政處罰不同,有嚴重的社會危害,不構成犯罪。因此,本案可能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

《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140條至第148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如果長春長生明知或應當知道生產、銷售的疫苗效價不符合國家標準,就屬於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按照已經查獲的銷售金額應當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罰為15年。即可以判處長春長生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有期徒刑7至15年,並處罰金。至於長春長生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應當知道生產、銷售的疫苗效價不符合國家標準,可能需要進一步調查後才能知道。

此外,與違法藥企相伴相隨的就是行賄行為,我認為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繼續深入調查長春長生是否有行賄的行為,如果存在行賄也應當定罪量刑。

 

原文連結:觀察者網


官媒新華社7月22日發表時評《保護疫苗安全的高壓線一定要帶高壓電! 》稱,作為與老百姓生命和健康安全緊密相關的領域,疫苗行業在生產、運輸、儲存、使用等任何一個環節都容不得半點瑕疵。針對企業故意造假的惡劣行為,要建立嚴格的懲戒體系,讓企業為失信和違法違規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以下為全文: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通報,在飛行檢查中發現,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凍乾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行為。這是該企業繼去年10月被發現一批次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之後,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再次出現嚴重違規行為。

作為與老百姓生命和健康安全緊密相關的領域,疫苗行業在生產、運輸、儲存、使用等任何一個環節都容不得半點瑕疵。同時,也對構建更加完善的監管制度、更嚴格的懲戒體系、更暢通的信息發布機制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疫苗生產國,年產能超過10億劑次,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能夠依靠自身能力解決全部計劃免疫疫苗的國家之一,國產疫苗約佔全國實際接種量的95%以上。近年來,我國逐步構建起日益嚴格的疫苗安全標準和生產監管體系,並且於2011年、2014年兩次通過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疫苗國家監管體系評估。已有國產疫苗通過WHO產品預認證,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全球疫苗免疫聯盟陸續採購這些疫苗用於其他國家的疾病預防控制。但仍有疫苗安全事件發生,更有甚者存在故意造假行為,這對行業監管提出了嚴峻挑戰。

對疫苗企業的任何違規行為,不論大小輕重,監管部門都必須從嚴從快懲處,並做到舉一反三,針對發現的問題,認真查找和彌補存在的風險漏洞,進一步加強制度和體系建設,完善監管於生產、銷售、運輸、倉儲、注射等每一個環節,尤其要從源頭上防止企業違規行為的發生。

疫苗生產企業承擔疫苗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針對企業故意造假的惡劣行為,要建立嚴格的懲戒體系,讓企業為失信和違法違規行為付出沉重代價。涉事企業長生生物並非第一次出現問題。對疫苗這類全社會高度關注的行業,務必要建立行刑銜接制度,對違法違規企業「零容忍」,決不姑息縱容,建立帶電的「高壓線」。這就要求有關部門及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加大處罰力度,例如建立一次違法終生禁入行業等制度,讓違法者傾家蕩產,真正讓制度發揮強大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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