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滔海     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內地《刑法》第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至於劣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分析這個法律條文,生產、銷售劣藥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犯罪。與行政處罰不同,有嚴重的社會危害,不構成犯罪。因此,本案可能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

《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140條至第148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如果長春長生明知或應當知道生產、銷售的疫苗效價不符合國家標準,就屬於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按照已經查獲的銷售金額應當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罰為15年。即可以判處長春長生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有期徒刑7至15年,並處罰金。至於長春長生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應當知道生產、銷售的疫苗效價不符合國家標準,可能需要進一步調查後才能知道。

此外,與違法藥企相伴相隨的就是行賄行為,我認為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繼續深入調查長春長生是否有行賄的行為,如果存在行賄也應當定罪量刑。

 

原文連結: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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