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行人過馬路安全意識,澳門立法會近日正審議去年提交的《道路交通法》草案修訂,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包括:相機、攝錄機,將面臨 300 澳門元罰款。

除禁絕低頭族,法案擬引入「扣分制」,以及加強對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懲處外,完善對駕駛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規範。

條文規定,在50米距離內沒有人行橫道或供行人使用的路徑時,行人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方可在人行橫道或或供行人使用的路徑以外的地方橫過車行道,且應依循最短路線盡快橫過,但有關車行道的道路條件或交通狀況不適宜行人橫過者除外。

此外,為加強保障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及避免影響駕駛員注意力,法案亦建議禁止駕駛者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訊工具及影視設備,但僅提供行車輔助者除外,違者可被處以900元罰款。規定不適用於駕駛公共集體客運以外的車輛,且單純使用流動電話免提功能的駕駛員。

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早前經由行政會完成討論後呈交立法會,料短期內由立法會全體會議完成一般性討論及表決。

內地城市如廈門、河南,近年亦有實施類似規例,行人過斑馬線時禁止使用影響交通安全的電子設備,違反者將面臨警告或罰款。 溫州、嘉興、杭州等城市也推出禁止「低頭玩手機」過馬路的規定,罰款由10元至2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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