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星期一(17日)表示,《國歌法》本地立法草擬工作已大致完成,目標明年初把《國歌法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他又表示,宣誓儀式屬於需奏唱國歌的場合。
《國歌法》其中兩項設有罰則,列明任何人公開、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最高可判監三年、罰款五萬元,罰則與香港特區政府早前的建議一樣,同時也規定國歌不得用於商業及私人喪事活動。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國歌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已經實施,也已被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因此現在要做的是履行憲制責任,通過香港本地立法的方式,讓《國歌法》在香港實施。
聶德權:宣誓儀式亦要奏唱國歌
對於宣誓場合是否須奏唱國歌,聶德權表示,《國歌法》羅列了一系列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特區將以附表形式,列出在香港須奏唱國歌的場合,若日後需要增刪,會通過附屬法例的形式處理。
聶德權又稱,留意到在《國歌法》全國性法律中有提及宣誓儀式,所以宣誓儀式屬於需奏唱國歌的場合。
聶德權指立法將充分考慮香港法制
有港媒報道,《國歌法條例草案》主要以《國歌法》為籃本,立法原則除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反映《國歌法》原意,亦同時要兼顧香港法律制度。
按照立法原則,香港特區政府在草擬本地法例時,會審視全國性法律每一條條文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並在香港立法中反映出來,但聶德權強調不會「照抄」,將充分考慮香港本身的法律制度、草擬本地法例時的一貫做法、香港的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