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鶴麟 資深電視人
香港並無針對偷拍裙底的專項法律。以往檢控當局總是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作為萬能鑰匙來起訴這類行為,效果並不好。最近就更加不妙了,今年4月初,香港終審法院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做出裁決,指用自己的電子器材偷拍,並不干犯此罪。
港府律政司(控方)當即就傻眼了。本周,香港屯門裁判法院開庭審理兩宗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案件,控方就主動向法庭申請撤銷「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控罪。控方表示,根據終院4月初頒下的相關判辭,案情不足以支持該項控罪。
其中一案,被告郭某在寓所內以運動攝錄機偷拍女友的妹妹洗澡。早前他已經承認4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沒想到控方申請全數撤回控罪,被告當場獲釋。
另一案,控方就申請改控刑事毀壞罪。案情如下:前年7月,被告呂某承接了一個女客戶的住宅翻新工程,偷偷在人家衛生間的天花板裡安裝了一個裝有攝錄機的電燈盒。多虧工程合約並不包括衛生間天花板,所以控方控告呂某在未經户主同意下破壞衛生間天花板。控方又指,被告犯罪目的是偷窺事主如廁,此乃加刑因素。
偷拍是一種古怪的癖好。以香港來說,資訊的發佈和獲取都非常自由,想看什麼都看得到。但就算如此,也還是攔不住有人非要親自冒險偷拍。香港城市大學犯罪學家、香港性教育會會長黎定基受訪時說過,網上的圖片只是觀賞性質,但缺乏參與的部分,自己偷拍具有刺激性,偷拍者追求參與過程中的刺激感(excitement)。偷拍者對女性身體部位有迷戀,當他們回家觀賞的時候,有一種鬆馳的作用。
偷拍在全世界都有,各國對偷拍行為的定罪懲罰各不相同。韓國比較嚴厲,最長可判刑5年;新加坡把偷拍按非禮罪論處,罪成可被判刑兩年加罰款或加鞭刑;日本跟香港一樣,並沒有針對偷拍的法律。
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葛珮帆提出,應盡快針對偷拍等行為加強立法和執法。她期望政府考慮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的窺淫罪,明確針對侵犯他人私隱的偷拍行為,對犯罪者作出更具阻嚇力的懲罰。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4月30日發表《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建議:
1.新訂一項特定的窺淫罪,以針對在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的行為;
2.新訂一項特定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可涵蓋任何地方,不論有關行為是在公眾或私人地方發生。
這些建議很有價值,唯一讓程老漢感到古怪的是「窺淫罪」之罪名,這豈不就是將被偷拍者等同於「淫」嗎?調動一下詞序,變成「淫窺罪」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