竇文殊

 

香港最近事情多,作為一個已在香港生活過好幾年的人,畢竟有義務說幾句。

上次提到香港享有的自由保障、司法獨立下的法治,是香港經濟發展及市民得以不斷提高生活質量的屏障,也是不少外國投資者願意將在遠東的總部設於香港的一個重要原因。

雖然香港資源少,市民住房非常緊張,但教育、醫療等社會福利和基本權利保障方面的水平仍算不錯。一個親身經歷的例子,有次吃魚時魚骨卡住喉嚨(本人屬貓,好吃魚),很難受,由於事發於星期六晚上,鄰近私家診所早就關門,唯有跑到離家不遠的公立醫院,等候三個小時後,醫生替我照過X光後安排入住病房,當晚從住院醫生到主管醫生,先後三人前來診斷,翌日被推進手術室,醫生最終以內窺鏡將魚骨從喉嚨深處夾出來。出院時到收費處一看賬單,120港幣(大約15美元),當然在賬單上註明:如非香港居民,應繳費用為6000港幣(大約750美元),足見香港窮人醫療是很便宜,即使沒有看私家醫生那麼快捷、舒適,但最少保障了基層接受基本醫治的權利。

談過香港其實有不少人和事情,都值得我們去尊重。話鋒一轉,談談今次處於漩渦中心的修改逃犯條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及香港政府主要官員在修例事件中的表現。

被香港市民稱為所謂「送中條例」,其實是指由香港特區政府提交、早前在立法會審議的《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也有人將其簡稱為「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港府聲稱今次修改相關法例的一個重要目的,是提供法律基礎,方便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今後根據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等司法管轄區提出的要求,向對方移交犯罪嫌疑人和進行法律協助。

個人認為,討論修改引渡條例本身問題不大,但我與眾多香港人一樣對於事件的處理手法抱有懷疑,主要擔心以下數方面: 香港的引渡條例的修訂,並沒有給予立法會及公眾足夠的討論時間及空間,就強行提上立法會三讀。而香港特區政府處理的過程中態度極為傲慢,令人不禁質疑有強硬推行的意圖。另外,政府今年二月才正式提出修例,隨後僅僅給予二十天時間供公眾參與討論,遠少於其他議案正常有最少三個月的諮詢期,政府無法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釋。試問一條影響深遠及廣泛的條例修訂,僅僅只有二十天的公眾討論時間便要匆匆上馬,怎麼可能足夠?如何令人接受及服眾?

雖然西方多個民主國家都與中國有簽訂引渡條約,但香港與大陸間簽署的引渡法案,與法國與中國簽署的引渡法案性質不一樣,絕不能相提並論。法國與中國是國與國之間,兩者均屬於各自獨立的主權國,有各自的制度,故巴黎對北京擁有一定抗衡力。相反,香港只是中國國內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城市,屬於中國,兩者存在從屬關係,尤其是,當在引渡上手握決定權的香港特首,同樣是北京任命,情況更顯複雜。因此,香港當局是否擁有足夠的能力,向來自北京的壓力說不?這才是大家最大的擔憂。

當政府倉促推動修訂引渡條例的背後,也就不得不提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有關爭議於2002至2003年間發生,曾引發香港50萬人上街遊行示威抗議,最終令三位建制派議員倒戈,政府料有關立法欠足夠票數通過,被迫撤回,事件才得以落幕。香港人當時認為,所謂廿三條立法是為政治迫害敞開大門,衝擊著香港言論、結社等自由的底線,如今中央又通過各種途徑,要求香港重啓立法,大家普遍會認為強推引渡條約修改的背後,就是要讓廿三條立法重臨,影響甚至比廿三條更嚴重。

更重要的是,香港人反對所謂「送中條例」的根本,是對大陸司法制度投下不信任票。他們明白,大陸法官由黨的政法委管理,而政法委的書記只聽黨書記,一旦得罪了政府或官員,在大陸要把人定罪並不困難,因此估計不信任大陸司法制度者,並不限於身處香港的中國人。假如政府允許一個中立的研究機構在大陸人中間做一個公正的調查,恐怕人數也不在少數。不過話又說回來,大陸的司法又真的有想像中可怕嗎?

 

**文章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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