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因修例風波引發的暴力事件持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聯同所有司局長4日(星期五)宣布,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法規例》,規例於5日(星期六)凌晨起實施。

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獲批准集會、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會活動上,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違例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一年,罰款2.5萬港元。獲豁免情況,包括正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基於人身安全、因宗教理由、因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

林鄭月娥表示,有關決定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況,形容並非容易的決定,但認為是必須,又指會有豁免情況,並有適當平衡。

林鄭又指,當法例稍後無需要引用時,可於相隔一段時間後廢除,並由行政長官宣布撤回。她認為,大部分市民都不放心外出,反映暴力行為已危害到香港的公共安全,指已符合引用條例的法律要求和標準。

教育局全港學校發信 籲家長以身作則

香港教育局差不多在政府召開記者會同一時間,即下午約3時向全港學校發信,提醒《禁止蒙面規例》即將生效,要求學校提醒學生及家長,除宗教或健康原因,校內外均不應佩戴口罩或以任何方式遮蓋臉孔,原則適用於教職員及在校工作的人士。

教育局並向學校提供家長通告樣本,包括呼籲家長樹立良好榜樣、以身作則,並勸喻子女切勿參與可能出現混亂、危險或違法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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