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處一連三天(8至10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及「滙力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11名懷疑非法勞工及六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行動中,香港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逾千個目標地點,包括停車場、地盤、鐘錶維修中心、公司、回收場、住宅單位及餐廳。被捕的疑非法勞工包括9男2女,年齡介乎25至69歲,其中一男一女涉嫌管有及行使懷疑偽造身份證,6名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年齡介乎33至67歲。
香港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有效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入境處又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港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任何人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港元及監禁十年。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港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入境處引述法院判例,指任何人士決定聘用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是否可合法受僱,建議除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僱主亦有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入境處亦提醒,如求職者無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港元。
入境處指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倘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另外,入境處亦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