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6月1日起施行,《條例》特別強調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明確禁止採集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識別信息,不得隨意公開個人信息,應用個人社會信用信息應當有明確合理的目的等。

 

《條例》規定,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服務行業組織、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採集禁止採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採集個人信息的,危害社會信用信息安全的,將提供服務與社會信用信息採集捆綁或強迫、變相強迫信用主體接受等行為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此外,《條例》規定市場信用信息採集主體,可以依法記錄自身、會員、入駐經營者等方面的市場信用信息,採集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並明確限制和禁止採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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