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09年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法》(即《基本法》23條)立法工作的澳門特區,行政會8月27日完成討論《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

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草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委員會成立後將每半年召開最少一次會議。草案又建議,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為委員會內部附屬的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

行政會表示,為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澳門政府須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配套,尤其構建好符合相關的維護國家安全體系和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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