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藝人范冰冰涉嫌「陰陽合同」逃稅,新華社報道,國家稅務總局及江蘇省稅務局調查後,發現范冰冰及她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亦少付稅款2.48億元人民幣,其中逃稅款1.34億元人民幣。當局按條例向范冰冰追回欠稅及收滯納金2.88億元人民幣,另外罰款近6億元。范冰冰則透過社交網新浪微博致歉。
范冰冰在微博發公開信致歉,形容過去一段時間經歷從未有過的痛苦、煎熬,對自己所做的深感羞愧內疚。她表示,近數天配合稅務機關的調查,完全接受當局的一系列處罰決定。
新華社的報道提到,當局的調查發現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只有1000萬元人民幣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人民幣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合計730萬人民幣。此外,當局又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按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帳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以及《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則》相關規定,9月26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范冰冰未提出聽證申請。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清。
由於范冰冰屬初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如相關稅款及罰款等,能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將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超過規定期限未有繳納,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