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鶴麟 資深電視人
在香港,把不足16歲的兒童少年獨自一人留在家裡是犯法的。
按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的規定,當一個人超過16歲,就對不到16歲的家人負有某種法律「責任」。該項法例說:「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觸犯這條法律的,就是「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情節嚴重的可被判處最高10年徒刑。
本周二,一位42歲姓馬的女人就因為「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而被警方帶走調查。
當天早晨8點左右,荃灣一名年約12歲的男童從自家4樓住所的窗戶失足墮下,右小腿骨折,腰間肋骨骨裂,被路人發現報警,消防到場將男童救出,由救護車送醫院搶救。
被警方帶走調查的馬女士,正是這名男童的母親。
男童與父母及年約7歲的弟弟一家4口同住在出事的那座陳舊的唐樓裡,窗戶沒有窗花。事發時,男童老爸上班去了,老媽送小兒子去上學,男童是獨自一人在家。據媒體報道,當時,男童站在窗邊探身去收晾曬著的運動服,準備穿著運動服去上學,不料發生了這種事。
雖然法律規定嚴格,但香港這種事還是時有所聞。原因很多,其一就是十幾歲的孩子其實已經很大了,家人常常會忘記他們的「兒童」身份。

2017年2月,一名母親帶著她15歲的女兒於麵店吃早餐,之後母親留下女兒獨自離去。到中午,麵店職員見女孩還在店裡待著,俯伏在餐桌上,於是報警。警員接報後把少女送院檢驗,並以涉嫌虐兒將其母親拘捕。
15歲了啊!按照香港勞工法律,年滿15歲即可從事全職工作,年滿13歲可做兼職工作,可是不到16歲卻不能「獨留在家」或者「被遺棄」在麵店?
這很像香港的「18禁」法律,未滿18歲的人士不能接觸三級讀物/影視作品。可是,香港法定最低結婚年齡僅為16歲。可以結婚,但不能看成人電影?
香港的法律由不同的職能部門起草,所以有些法律相當割裂,互相抵觸。
所以,這些年來,香港社會出現了一種聲音,認為應該降低「兒童」的法定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