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港府高層官員因出席飯局違「限聚令」被票控,有立法會議員在行政長官答問會上質問政府維持公務員廉潔的方法。特首林鄭月娥回答時指,曾在競選時提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第8條函蓋至行政長官,現認為修訂是衝著行政長官憲制地位而來,表明「呢個項目一定走數」,亦不建議未來行政長官再提出。

 

林鄭月娥重提競選時提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及第8條(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適用範圍),將適用範圍擴展至行政長官。她7月16日表明,任期內不會完成工作,指修訂是衝著行政長官憲制地位而來,又指過去部份通過法例,已不斷削弱行政長官地位,令行政長官不能符合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憲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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