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18-08-31 by Ernest Chiu 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31日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任何人在內地住滿183天,都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意味經常在內地居住的港人可能受影響。 新措施明年1月1日起生效,在內地居住滿183天的人士,包括港人,須為其境內、境外收入繳交個人所得稅,涵蓋利息、股息、房屋放租所得租金等,取代港人以往要住滿五年才需內地納稅的規定。 墮入稅網的人士,需申報全球收入所得。由於香港與內地有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在香港已納的稅,在計算內地稅款時可獲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