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元網路主播碰到了幾近「小目標」級別的煩惱:

3年前,直播平台鬥魚曾以違約為由,向多名女主播索賠,最高的個人曾被索賠8000萬元違約金。此後三年,直到如今,索賠仍在繼續,被索賠近億元的,包括多位未出校園的大學生。

而「0.8個小目標事件」,也引起了廣泛的社會爭議,甚至可能是社會恐慌——「賺著買白菜的錢,操著賣白粉的心」可能不是一種自我調侃,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真實存在的。

是什麼讓連幾個稀飯錢都不一定能賺到的大學生主播們,背負了可能近億元的債務?直播還是安全的嗎?我是否可能因為直播背負上如此高額的債務?

一、輕鬆一個「小目標」的違約條款,可有效,可執行?

要討論一紙合同一個「小目標」到底是什麼情況,我們還需回溯到本案究竟是如何產生的。

根據媒體的報道,動輒欠了接近一個「小目標」的大學生女主播們,都簽署了含有以下內容的、厚達46頁的《解說合作協定》:

1.主播每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數為24天;

2.每月最低有效直播時長為120小時;

3.嚴格的違約條款:「在本協定期限內,任何情況下,未得甲方書面許可,乙、丙雙方均不得違反本協議第5條任一獨家性授權,不得單方提前解除本協議或與協力廠商簽定與本協議任一合作事項類似的主播合約或在協力廠商平台直播 (包括露臉開播或以公眾所熟知的推廣用名不露臉開播,發佈解約或入駐協力廠商平合的微博、朋友圈、截圖等),不得與協力廠商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內的類似主播協定,不得違反本協定第2. 3條的開播時間約定,不得違反附件直播公約。」如果乙丙方違約,第(8)項要求,「向甲方返還乙方/ 丙方在鬥⻥公司可得的所有收益」。第( 9 )項要求,「乙方或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XX萬元整」。此處的金額從伍佰萬元到捌仟萬元不等。

而後來,大學生們或因為學業,或因為身體狀態,無法支撐時間如此之久、要求如此之高的直播,紛紛出現無法按時、按「量」直播的情況,因此構成《解說合作協定》規定的違約情形,被追訴違約賠償。

 

新聞當事人提供的和鬥魚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

 

而在「0.8個小目標」事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兩點:

1.從500萬元到8000萬元的違約條款,是否有效?

基於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一直延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本法律原則,一項合同條款,「如不違法,即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顯然,新聞事件中的違約條款不違反上述規定的範疇,是合法有效的。

2.從500萬元到8000萬元的違約條款,是否會得到法院的執行,得到多大力度的執行?

但同時我們知道,合法有效,和現實中能否得到執行、得到多大程度的執行,是兩件完全不一樣的事。事情本身合法,不一定你基於這件合法的事提出的全部要求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援、認可和執行。

舉個最常見的例子,著作權官司中,勝訴方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是完全合法,且得到司法解釋理論依據支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但現實中,如果你關注一些著作權侵權訴訟,特別是影視劇盜播這種簡單的案子,你就能發現,在這些案件中,勝訴方向敗訴方請求支付律師費時,即使律師費金額是合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法院也會主動對勝訴方請求的律師費金額(即使其不違反司法局的律師收費規定)進行下調(如5000-10000元這樣十足稱不上高的金額,也可能會被下調至3000元左右),理由便是該等案件「內容簡單,對律師專業素質要求不高,律師工作量有限,因此法院結合實際,酌情將律師費定為3000元。」

那麼,回到直播合同案中,雖然500萬元到8000萬元的違約金條款是合法有效的,但法院一定會支持大學生們向鬥魚賠償如此多的金額嗎?

答案是,筆者不能給出一個肯定的說法,現有的法律法規也沒能說清楚這一點。這是由民法一棍子直接捅到古羅馬延續至今的「毒瘤」——實體物在民法典中的中心地位導致的。

 

 

二、「弱者不利」的網路直播違約糾紛判決

平心而論,我國的民法典,已經算是全世界範圍內對弱勢群體保護最為有力的民法典之一了,這集中體現在違約賠償以違約產生的實際損失作為基礎,法院會對嚴重超出實際損失額的高額懲罰性違約金進行調整。

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而12月5日剛剛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亦沿襲了之前《合同法解釋》、《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等的基本精神,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主體、交易類型、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履約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並作出裁判。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但問題在於,本文所述的網路直播,和買雞蛋是不大一樣的。買100個雞蛋全打碎了,法院可以根據購買雞蛋的價格或雞蛋的市價等計算損失金額,而在買100個雞蛋的合同中規定雞蛋打了違約金一個「小目標」,毫無疑問是明顯的「違約金畸高」,法院也不會支持這樣的要求。

但網路直播(屬於網路服務)卻是一項非實體物,現實中,對於網路直播,既難以計量進行其會產生的成本,也難以核算其可以形成的價值,甚至於網路直播都無法形成通識的經營模式和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價格。在這種情況下,網路直播合同違約,究竟能產生多大的損失,是難以計量的,基本依賴於審判庭的裁斷和雙方提供的證據。

顯然,在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的情況下,如上文所述,筆者不能直接對諸如本文所述的「大學生主播案」這樣的違約究竟怎麼判直接給出定論。但結合已有案例,無論是基於審判庭的裁斷,還是基於雙方提供的證據,對處於弱勢一方的主播而言,恐怕都是不利的。

 

 

首先,雙方舉證就不用多言了,孤身一人的主播,憑什麼去和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審計甚至是經濟專家作為後盾的直播平台「鬥法」?

而審判庭的裁斷,對於簽了高額違約金條款的主播而言,也大概率是不利的。這絕不是說審判庭會偏袒平台,而是因為,對於網路直播這種非實體物合同違約產生的損失,合同中對於違約金的規定及其金額,會被審判庭認為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合同締約時雙方對違約損失的預估、對履約利益的期待,因此本身就是審判庭作出判決、判斷最終的違約損失的重要依據。即使審判庭會酌情下調違約金數量,但下調後一般在原違約金三成左右的判決賠償金額,仍然不是網路主播,特別是本文所述的「大學生主播」們能承受得起的。

以下案例中,主播與平台簽署的網路直播服務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及違約金金額,都成了審判庭最終判決的主播違約賠償金額的重要參考依據:

《廣州虎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訴江海濤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而江海濤簽約時明知訂立了違約金計算方式,且知曉鬥魚直播羅列在合同約定的第1.2條排他條款的首位仍要違約去鬥魚平台直播,其違約的故意可見一斑。

一審法院根據合同約定、江海濤『王者榮耀第一人』的地位和價值、虎牙公司的投入、虎牙公司因江海濤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繼續履行合同虎牙公司的可期待利益等角度分析支持了虎牙公司有關4900萬元違約金的主張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陳才浩、武漢魚行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涉《解說合作協定》約定,未經魚行天下公司書面許可,陳才浩不得在他方平台進行解說或表演,否則應支付的違約金為3000萬元,該違約金為締約時明確可知的違約成本,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合同締約時雙方對違約損失的預估、對履約利益的期待。

一審法院在魚行天下公司訴請違約金900萬元的基礎上將違約金調減至720萬元並無不當,該金額已經涵蓋了魚行天下公司因陳才浩違約而產生的直接損失、預期可得利益,亦體現了對陳才浩惡意違約的懲罰性,故上訴人陳才浩要求再次調減違約金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廣州虎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唐成意網路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雖主播商業價值和可得利益具有一定不穩定性,但本案中是因唐成意的根本違約行為,造成上述利益無法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得以最終確定,且雙方歷次簽署的補充協定亦是在調整唐成意收入分配的基礎上對違約金金額進行了調整,可見唐成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違約後果應有明確認知。

一審法院綜合合同約定、唐成意用戶數量、違約程度等因素支持虎牙公司450萬元違約金的主張合理,本院予以維持。」

……

 

三、做自己的負責人,睜大眼睛仔細看你簽的合同!

可能會有不少人看了上文後問筆者:「既然主播們確實可能被要求賠償高額的違約金,那面對這種情況,我們無依無靠的小主播們,到底該如何是好呢?」

對此,筆者只想苦笑:「怎麼,你們無依無靠到不認字的程度了嗎?」

如本文開篇討論的「大學生主播案」中所述的,不僅大學生們自己反復聲稱合同有46頁、難以看得完云云,甚至連他們的家長都「放炮」稱:「涉案學生雖然已經年過十八周歲,但46頁的格式合同,完全超出他們認知」 「這是對在校學生的圍獵」等等。

對此,筆者實在難以理解——「乙方或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捌仟萬元整」,這句話,大學生會看不懂是什麼意思?

因此,對於該等網路直播糾紛案一類的案件,筆者能提供的意見很簡單:

 

1.從頭到尾,仔細看你要簽的合同的每一個字,46頁並不多,連你刷的網路小說的一章可能都不夠,而且是漢字寫的,又不是什麼外文;

2.尤其關注以下這些會變成「板子」直接打到你身上的合同條款:

a)在這份合同中,你到底能得到什麼?

b)在這份合同中,你到底需要付出什麼,你付出得了這樣的代價嗎?

c)你確定你可以付出這樣的代價嗎?比如,像「有效」這樣的詞彙,定義標準是什麼,如何界定「有效」與否?

d)付出這樣的代價相對你的所得,是劃得來的嗎?

e)如果你簽了這份合同後,不付出上面那些需要你付出的東西,你需要付出的代價是什麼,這樣的代價相對你的所得,又是劃得來的嗎?

3.如果你看不懂一個條款,就找律師幫你看,現在花幾千總比以後花幾千萬好(況且,好律師是不可能寫出含糊不清的合同條款的,因為含混不清的合同條款只會對格式合同的製定方不利)。

總而言之,不要奢望輕鬆暴富,不要輕易簽下自己看不懂的合同,更不要抱著僥倖的態度,覺得自己火了平台方就不能拿自己怎麼樣、一紙合同從此變成廢紙。不然,等待自己的,極有可能是「社會的毒打」,縱使你還只是「大學生」。

(原文連結: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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